近日,環境部發布通知:《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辦法》已經中央領導同志批準,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,現正式印發。
什么是環保“專項督察”?
根據2019年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》,中央環保督察主要區分為三種形式:
第一種是“例行督察”,就是5月14日剛完成進駐工作的那個。例行督察在“每屆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內”都應開展,相當于督察組這位老師去查看地方政府、央企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環保作業完成情況。
第二種是“回頭看”,就是檢查例行督察的整改情況,看看上次布置下去讓改的作業完成了沒有。
第三種就是“專項督察”了,是專門針對“出現突出環境問題”的問題學生開的小灶。
和例行督察有何相似和區別?
和群眾廣泛關注、參與的例行督察相比,專項督察在督察對象、工作流程、問責處理等方面大致相同,都是主要針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、國務院有關部門及下屬單位、央企及下屬單位;流程都包括督察準備、督察進駐、督察報告、督察反饋、移交移送、督察整改(例行督察為“整改落實”)、立卷歸檔等環節;督察結果均可作為“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、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”,根據問題性質、輕重,把相關責任人交組織(人事)部門、檢察、監察、司法機關處理。
不同點在哪呢?
首先,由于專項督察是針對例行督察發現的重點問題,所以“專項督察進駐期間一般不受理群眾信訪事項,但有關信訪舉報涉及專項督察事項的,應當開展查證。”例如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,中央對湖北省長江保護與湖泊開發問題統籌安排專項督察,就只受理湖北省內與長江保護與湖泊開發相關的群眾舉報,并開展查證。
其次,在內容方面,例行督察比較寬泛:(一)黨中央、國務院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;(二)重點區域、重點領域、重點行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;(三)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;(四)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。
專項督察則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細化,共有7條:
(一)對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落實不力的;
(二)對黨中央、國務院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事項落實不力的;
(三)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問題整改不力的;
(四)生態環境質量出現惡化,且難以完成上級確定的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;
(五)在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不作為、慢作為、亂作為,甚至搞生態環境保護“一刀切”的;
(六)新聞媒體反復曝光或人民群眾反映強烈,生態環境問題依然突出的;
(七)其他需要重點督察的情形。
最后是在整改的時限方面,《辦法》明確提出了兩個時間點:
一是整改方案,一般應于督察反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,并報送其上級黨委和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(單位),抄送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。
二是落實上報,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推進整改落實,并在6個月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報送其上級黨委和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(單位),抄送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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